本馆章程

 

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

本馆住所为济宁市兖州区文化东路53号。

网址:https://www.yanzhoumuseum.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兖州区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兖州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馆的宗旨是:

作为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

第六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艺术品;

(二)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四)提名和任免本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馆长、副馆长;

(六)审核批准本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七)支持理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履行职责;

(八)监督本馆工作运行;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条 本馆理事会成员9名,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其来源、名额及产生方式为:

(一)政府部门代表2名,由举办单位委派产生;

(二)社会公众代表3名,包括社会人士、观众代表等,由举办单位向社会征选;

(三)本馆代表4名,其中馆长、党组织负责人为当然理事,其余3名由本馆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本馆的使命、宗旨,并保障其实现;

(二)拟定并修订本馆章程,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三)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四)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

(五)审议和批准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议本馆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八)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通过本馆章程和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

第十四条 本馆馆长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馆日常工作。馆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博物馆的管理层。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组织;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和本届理事会共同组织,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十七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举办单位或政府部门委派的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0岁,社会人士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十八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相关补贴,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任职资格: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文博事业,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理事会会议和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 参加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举办的活动;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 及时向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事业发展;

(三) 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 不擅自公开或使用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涉密信息;

(五) 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 不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正常运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委派或推选的理事任期内因故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六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二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任命。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

(二)确定理事会的议题,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议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重大财务事项;

(四)审议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济宁市兖州区博物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相关材料书面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三十六条 涉及本馆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有权申请查阅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四十二条 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三条 本馆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员任免,根据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任免。其中在征求意见阶段,须通过理事会审议,听取理事会意见。

第四十四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文物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馆长经济宁市兖州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职工

第四十七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八条 本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四十九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第五十一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二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五十六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八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馆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

(二)本馆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公众利益的事项;

(四)本馆章程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济宁市兖州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八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济宁市兖州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济宁市兖州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

 

附件1016:兖州文旅中心关于《兖州博物馆章程》的批复.jpg